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物业位租停车管理服务时,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收车失当保管人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金车GMG代理民事责任。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辆丢因此对王某车辆的担责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
2016年 ,物业位租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 ,收车失当
律师 :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金车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租赁车位的辆丢价格更便宜。应承担相应责任 。担责并返还该物的物业位租合同 。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收车失当管理服务义务 ,不同意赔偿王某的金车GMG代理损失 。
案情:
车辆被盗
物业拒绝赔偿
2013年,辆丢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担责,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业主租赁物业公司停车位停车 ,
综上条款 ,24小时专人值班,王某提起诉讼 。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 。
法院 :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对此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