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律法官认为,遗嘱严重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形式效力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
具体到本案中,上存
法官表示,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情况不详 。原告唐某继父。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真实性存疑。如有变更或撤销,该遗嘱无效。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法院也无从调查核实;原告代理人自述其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由其中一人代书 ,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系立遗嘱人继子)一人所有 ,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张某、见证人栏有张某、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 ,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日,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 。日 ,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注明年、周某签名及手印 。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