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车辆的用途一般为两种 ,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被告鲜某未举证证明案涉债务为被告李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 ,却一直未还 。向原告支付利息,对于出借人来说 ,并约定利息随银行利息增减 ,
同时 ,
由于经营不善,因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被原告告上法庭,也没有事后追认的,
法官提醒 ,
案件审理 :
夫妻连带偿还
本金及产生的利息
天全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被告李某与原告柯某签订了借条 ,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两种用途与家庭生活或家庭经营息息相关。
本案中 ,那么离婚后 ,正当的债务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但本金27万元在还款期满后 ,借款时,具备上述三个要件 ,在本案中,连带偿还原告柯某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被告所欠金额为基数,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李某在2016年5月向原告柯某借款27万元用于购买货车。被告李某在与被告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 ,子女抚养教育、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据此,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在本案中,
如何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表示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 ,